100.1.1訂定/101.1.1/102.10.22修定
一、病史:為確保安全,請院民及家屬主動及正確告知護理人員自身的健康狀況、過去病史、藥物過敏史、旅遊史、目前是否罹患傳染性疾病登諮詢。
二、身心功能評估:請院民及主要照顧家屬配合護理人員進行身心功能等各項評估活動、執行復建、約束及更換管路等照護。
三、入住須自行準備之證件及日常生活用品
(一)證件
1、住民身分證影本
2、住民健保IC卡
3、住民殘障手冊影本
4、重大傷病卡影本
5、榮民證影本
6、簽約家屬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7、病歷摘要
8、入住前健康檢查報告(含胸部X光、血液、生化、糞便含阿米巴痢疾、桿菌性痢疾、寄生蟲檢查及尿液報告)
(二)日常生活用品
1、洗臉盆、漱口杯、牙刷、牙膏、毛巾、肥皂、沐浴乳、洗髮精、梳子、潤膚油或乳液等。
2、換洗衣褲、外套、襪子…等。
3、眼鏡、助聽器、假牙、隨身聽…等。
4、住民喜愛物品,如紀念照片…等。
5、宗教物品,如佛經、佛珠、聖經等。
6、個人所使用的輔具。
(三)收費情形
1、保證金壹萬元
2、依本院公告標準收費
3、特殊材料計價項目
(1)救護車費,緊急情況或臥床住民請一律使用救護車,由合約救護車公司開單收費。
(2)測血糖費用。
(3)管路費用
(4)門、急診的掛號費及部分負擔。
(5)其他須額外付費會以電話徵詢家屬同意,以收據向家屬請款。
四、繳費時間:請定期於每月同入住日繳納,若延繳七天之後由本院人員通知繳費。
五、飲食規定
(一)住民飲食由營養師調配,護理人員、病患服務員或志工等依病情協助住民用膳或餵食。
(二)家屬可為住民準備熟食帶至廚房溫熱。
(三)若住民有飲食限制,如糖尿病、痛風、高血壓…等,家屬應遵守飲食限制之規定。
六、探訪規定
(一)探訪時間:《9:00~12:00》及《14:00~21:00》。
(二)訪客如有特殊限制者,應事先告知。
(三)若約好探訪時間、因故無法前來時,請電話連絡住民或工作人員,以免住民耽心。
(四)若有傳染病者,或免疫力差者請勿探視住民。
(五)全院禁止抽菸、喝酒。(101/7/1/修訂)
七、自聘看護人員或外籍監護工規定
(一)看護人員需接受護理人員之督導與管理。看護人員須有照顧服務員執照,因此請將執照影印本留存一份給本中心,才可留院協助照顧。
(二)看護人員若為外籍監護工,須以住民為診斷之申請才可留院照顧,並須影印勞委會核准函及居留證存留本中心。
(三)沒有照顧服務員受訓證明之外籍監護工,其所有照顧住民事宜須在本中心之照顧服務員或護理人員帶領下進行,不可獨自執行若違反此項規定將無法讓外籍監護工參與照顧住民事宜,並不能留院過夜。
(四)家屬自聘人員之伙食須自行處理,若於本中心搭伙須交費用3,000元整。
(五)家屬自聘人員若於工作時產生疏失致住民造成傷害,與本中心無關,應由家屬自行協調處理。
八、用電規定:使用電器應先告知本院工作人員,在不危及電器使用安全原則下得使用之。
九、用藥規定:維他命類及治療性藥品須經醫師同意。
十、就醫方法
(一)
住民須就醫時,工作人員將通知立同意書人帶到門診就醫;若立同意書人不克前來,可請工作人員協助就醫,費用由下次月費一併核算。
(二)
當住民病況緊急時,由工作人員立即通知立同意書人,立同意書人須在二小時內趕到急診室,工作人員會先轉送住民至急診室,其就醫費用由住民負擔。(住院期間,安養費用不予計費)
十一、請假規則
(一)住民外出請假應告知護理人員,經評估同意後囑咐外出注意事項得以請假外出。
(二)家屬陪同返回護理之家時,應告知工作人員關於住民外出時之情況或特殊事件。
(三)請假期間,其「基本照護費」不予退還。
十二、 申訴方式
(一)院民及家屬需表達意見可直接告知人員或書寫後投入意見箱
十三、 遷出手續
(一)住民決定遷出時,請於前一星期通知工作人員,以利結帳作業。遷出當天,請立同意書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利辦理遷出手續。
(二)住民轉出就醫,可辦理遷出或選擇辦理保留床位,保留床位須辦理保留床位申請作業手續。
十四、 財務管理:為維護個人財務安全,貴重物品交由家屬帶回或交由機構管理者保管。
十五、 其他注意事項
(一)為維護環境安全,請勿攜帶危險物品及違禁品入內,並接受定期查檢。
(二)機構內規定禁菸、禁酒、大聲喧鬧。